近日,备受关注的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在江苏省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迎来一审判决。作为本案被害单位的代理律师,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周春磊主任律师、潘雯洁律师全程参与案件司法程序,通过向检察机关、法院提交专业律师代理意见,坚定维护被害单位合法权益,见证了司法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严厉打击。
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01、案情回顾:多次非法获取并泄露,公民信息安全遭严重威胁
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原系被害单位销售人员,其利用职务及技术手段,多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9月,周某某利用其掌握的公司相关账号,从公司计算机系统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8000余条,并于2024年2月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周某甲;2024年3月中下旬,其又通过技术手段再次从该公司系统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400余条,随后将其中1122条提供给王某、572 条提供给周某甲。经鉴定,周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中检出的“ch1.py”程序,可直接获取被害单位中台管理系统中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敏感客户数据,其行为已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并流转,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权,也给被害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客户信任带来极大损害,此类行为若不加以严惩,将严重破坏社会信息安全秩序。
02、司法程序:律师全程履职,以专业意见助力司法公正
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来,周律师与潘律师作为被害单位代理律师,始终秉持维护合法权益的职责,积极与苏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某区人民法院沟通,提交多份代理意见,为案件公正处理提供专业法律助力:
1、向检察机关提交律师代理意见,厘清犯罪性质与危害
2024年11月27日,蓝之天律师团队向苏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周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代理意见》,指出周某2024年3月非法获取的8000条VIP客户数据,包含客户交易习惯、意向等经营信息,属于被害单位商业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属“特别严重后果”。
2024年12月3日,经过多次研讨论证,再次向某区检察院提交《关于周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的律师意见》,强调周某某 2017 年通过系统漏洞、编写脚本爬取10万条客户数据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该行为距 2024年再次作案仍在10年追诉时效内,应一并追究;同时指出其向竞争对手公司人员提供数据的行为,可能涉及共同犯罪,需进一步核查资金流水及关联人员责任。
2025年5月,经多次沟通后,被害单位同意某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
2、向法院提交律师代理意见,明确量刑与法律适用
2025年6月16日,针对案件审理焦点,蓝之天律师团队向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交两份专业代理意见:
《关于周某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律师代理意见》: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论证周某某非法获取信息总量超7.4万条,其中2017年6.8万条已达“情节特别严重”(数量为“情节严重”标准10倍以上);2024 年再次作案体现周某某作案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的特点,主观恶性深,即便认罪认罚,因其在审查起诉末期才签署具结书,且存在未赔偿损失、家属频繁滋扰被害单位等情节;并强调周某某犯罪计划周密(绕过严格监管的员工系统、专门编写程序、索要渠道商域名),技术隐蔽性强,已造成被害单位300 余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及商誉严重损害,不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适用条件,应依法严惩。
03、司法审判:罪证确凿,法院依法严惩犯罪行为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充分证据,清晰还原了周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针对周某某辩护人提出的“2017年获取的信息系通过正常渠道取得”等辩护意见,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周某某利用业务员账号收集其无权查看的公司系统信息,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认定周某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2025年7月11日,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据悉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律师观点 /
司法公正护航权益,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
从本案被害单位的代理律师角度出发,本案的判决及全程法律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强化了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从检察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到法院对“非法获取”边界的界定,再到对量刑情节的把握,均体现了对法律条文的严格适用。我们提交的代理意见中关于“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无权信息即属非法”“跨年度作案追诉时效内应合并评价” 等观点被采纳,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其二,彰显了对严重犯罪的零容忍。周某某非法获取信息数量庞大、涉及敏感数据,且造成300余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法院判处实刑既符合 “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也回应了我们关于“情节特别严重不应适用缓刑”的主张,传递出“信息安全无小事,触碰红线必严惩”的司法态度。
其三,凸显了律师在权益保护中的作用。从向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到向法院论证量刑标准,我们通过专业法律意见,推动案件事实查清、法律适用准确,不仅为被害单位挽回部分损失,更以法律手段筑牢企业数据安全的“防护墙”。
在此,我们再次呼吁所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务必严守法律底线,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与企业商业秘密。任何试图触碰法律红线、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害单位也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坚决维护自身及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