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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的商业技术秘密案件获得最高院二审支持

发布时间:2022-04-07 10:54:00 点击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苏州某科技公司诉孙某某、无锡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我所周春磊主任律师、陆青青律师代理的原告方胜诉。该案法院判令被告方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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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原告方作为一家民营科技型企业曾遇到的“麻烦”,是很多创业企业最常见的、也最头疼的:公司好不容易把市场做起来了,前景一片大好,技术主管却带着团队跑去另立山头,利用老东家的商业技术秘密,生产销售一模一样的产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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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实务中,商业秘密维权案件常与人员流动有关。对于创业型、创新型企业来说,如果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竞业禁止期规定太短,没有根据员工不同岗位规定不同期限的竞业禁止,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规定不清,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还没有来得及完善就遭遇侵权,常常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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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团队密切合作、跨行业专业研判、多维度科学论证、长时间精心准备……历时近3年,本案终于获得最高院支持!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我所律师建议下,原告方在诉讼前委托权威的商业秘密鉴定机构对案涉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即商业秘密的“秘密点”进行鉴定。经过我所律师的努力,该“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获得苏州中院一审与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支持,为案件最终胜诉夯实了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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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蓝之天律所当家人、蓝之天知识产权团队带头人周春磊主任认为,商业秘密维权的关键和难点在于权利人如何对商业秘密“秘密点”、“秘密要件”、“保密措施要件”等举证。商业秘密案件只有在权利存在且权利归属已经确定的前提下,才能认定侵权构成与否。此类案件的专业性非常强,对律师团队的专业水平有着较高的要求。

商业秘密泄露发生后,一方面应立即聘请专业律师,为企业提供多角度维权方案,民事诉讼寻求赔偿、工商行政举报处罚、刑事程序报案,还是协商和解?如何有利于企业最大程度挽回损失?另一方面,建议企业应查漏补缺,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知识产权内控制度,筑牢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墙。对此,企业应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包括知识产权内控制度在内的日常管理制度,通过各项制度保障,防患于未然,如此才能保持企业创新发展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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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自1993年成立以来,结合苏州外向型经济十分发达的大环境,培养造就了一批知识产权等方面颇有研究的青年律师,周春磊主任领导的蓝之天知识产权团队,已成功办理多起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维权案件。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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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磊律师,江苏苏州人,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主任律师。苏州市优秀律师、高级工程法务咨询师、苏州知识产权服务业商会首批金牌讲师、苏州市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学院指导专家。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副监事长;苏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执业考核委员会副主任、苏州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江苏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委员。执业二十余年,已办理各类刑事、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数千余件,并以重大、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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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青青律师,江苏苏州人,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苏州市姑苏区优秀青年律师,苏州市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长期专注于在建筑房地产领域、知识产权领域、金融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非诉讼谈判技巧,精于企业劳动用工、各类经济合同的设计和纠纷的处理,善于恰当地运用商业的思维解决企业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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