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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并购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安排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9-11-28 点击量: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为了做大做强或为了资金运作频频展开并购,并购作为企业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备受瞩目的一道亮丽的彩虹。但是,在并购过程中,由于购并方的疏忽,没能注意原来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安排,往往会导致这样那样的纠纷,并给购并方带来损失。

     2014年3月28日,苏州某公司设立句容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张先生、李女士分别任句容某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会计。2016年4月,南京某知名房地产公司通过并购成为句容公司的控股股东。并购协议中约定:解除句容公司目前全部人员,句容公司的员工统一由南京房地产公司负责招聘、管理并按南京房地产公司的薪酬体系执行;苏州公司委派副总经理与财务副经理各一名。随后,句容公司解除了除张先生李女士之外的全部员工。

     2018年3月27日,张先生、李女士分别以句容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将句容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要求共计高达1200000元的经济赔偿。庭审过程中,句容公司认为2016年4月企业并购之前张先生李女士与句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购之后张先生李女士为苏州公司派驻人员与句容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2018年3月27日之时张先生李女士是否为句容公司的员工是本案胜败的关键,庭审双方也主要围绕此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句容公司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并购协议》《派驻人员工资发放联系函》等等证据。本案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张先生李女士与句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张先生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周刚律师认为,南京某知名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主要错误有2处:1、并购协议中虽然有张先生李女士的工作安排,但其效力不及与张先生李女士二人。南京公司应当要求张先生李女士二人与句容公司、苏州公司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明确张先生李女士二人不再是句容公司员工而是苏州公司的派驻人员。2、并购之后虽然张先生李女士二人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没有变化,但是用工主体发生了变更,句容公司应当与张先生李女士二人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个昏招:2018年4月11日,在张先生李女士二人已经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后,向二人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周刚律师说:“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一方是员工一方是公司的特殊案件,在举证责任、庭审安排上由其特殊性。由于一方是公司是管理者,另一方是劳动者是被管理者,法律为了平衡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公司课以更高的证明责任。所以公司在用工时,一方面需要合法用工,另一方面注意合法用工证据的保存”。

【律师简介】

      周刚律师,江苏省徐州市人,现为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律师协会会员,姑苏区优秀党员律师。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曾在企业中担任高管,对民商事法律、公司法、以及劳资关系处理上有独特的见解和研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周刚律师曾参与处理某一台资企业的破产危机案,经过周刚律师大量工作协调各个方面,取得众多债权人的谅解,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使该台资企业顺利生产并渡过难关;曾参与处理过某一世界五百强企业和其高管的劳动争议纠纷,周刚律师代理劳动者(高管)和该世界五百强企业进行沟通协调,终于使该五百强企业撤销开除劳动者的决定,改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该高管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周刚律师曾代理被保险人与某一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拒赔案,经数次庭审获得法院支持全部诉请,保险公司无条件支付保险金;周刚律师还代理宋某失足坠河死亡索赔案,周刚律师经过大量调查工作,将对涉案桥梁具有管理职责的城管部门、街道办等行政机关诉至法院。经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一审、二审终获赔偿。

     周刚律师工作认真负责、耐心细致、任劳任怨,以扎实的法律知识、良好的专业服务获得众多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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