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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案件大数据

发布时间:2019-08-2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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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之天知识产权团队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至今江苏省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14540份裁判文书,经过筛选、分类、统计相关数据,主要分析其中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为案由的案件181份和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案由的案件49份,作出本篇统计报告,简要分析了近年来江苏省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供各位读者参阅。

 

数据说明:

1、本报告统计范围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以来至2018年江苏省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文书;

2、本报告共统计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文书14540份,其中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为案由的案件181份、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案由的案件49份。

3、本报告统计数据通过Alpha系统进行整理,裁判文书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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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分类分析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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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分类分析可视化

据图表数据分析得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占总体比重最大,主要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和专利权侵权纠纷,分别占比42%、32%和9%。此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占总体的10%,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占总体的6%,其他纠纷占总体的1%。

 

 

二、案件时间分析可视化间分析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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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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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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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以上图1、图2、图3分别为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14540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181份、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49份。

 

据图表数据分析得知,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今社会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的地位,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显著提高。

 

三、行业分析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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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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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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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以上图1、图2、图3分别为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14540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181份、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49份。

 

据图表数据分析得知,制造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比例均为最高,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制造业占比达到了51.56%,究其原因主要是制造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涉及范围较广,并且制造业中的主体以公司为主,而公司员工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容易发生泄露商业秘密等情况,因此发生纠纷的比例会高于其他行业。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14540案件中,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原告的案件有3753件,约占了四分之一,这些案件大多数是被告侵犯了音乐版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判结果基本都是支持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地域分析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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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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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

以上图1、图2分别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181份、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49份。

 

据图表数据分析得知,侵害发明专利权和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基本集中在南京、苏州、无锡和常州,其中南京地域所占比重最大,分别为99件和18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专利权案件和商业秘密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如有上诉则是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数据在统计时采取的方式是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计入南京地域,因此在图表中表现为南京地域的案件数量相对大幅高于其他地域。如不将上诉案件计入南京地域,南京以及苏州、无锡和常州的案件也是相对高于其他地域。

从以上江苏省数据图表纵观全国范围内的情况综合分析可得出,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比例也相对较高。

 

五、律师聘请情况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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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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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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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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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以上图1-1、1-2分别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181份中原告与被告的律师聘请情况;图2-1、2-2分别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49份中原告与被告的律师聘请情况。

 

据图表数据分析得知,原告与被告聘请律师的比例均呈现为较高比重,其中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聘请律师的比例高达96%,在50名当事人中仅有2名没有聘请律师。

究其原因,相对于离婚案件等常见民事案件,大多数当事人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都较为陌生并且无从下手,而此类案件都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性,需要律师、专利代理人等专业人士进行处理,因而此类案件当事人都倾向于聘请专业律师为其代理知识产权诉讼。

 

 

 

 

六、标的额分析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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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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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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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以上图1、图2、图3分别为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14540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181份、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49份。

 

据图表数据分析得知,以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来看,标的额50万以下的占92.47%,而在侵害发明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案件中标的数额较大的比例明显增加。究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涉及的内容专业性较强,但因为涉及种类繁多所以涉及金额相差较大,例如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因主要是涉及公司之间的利益纠纷,所以与个人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相比涉及金额明显较高。

七、审理程序分析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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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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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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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以上图1、图2、图3分别为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14540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181份、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49份。

 

据图表数据分析得知,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14540案件中一审占比78.93%,二审占比20.91%;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中一审占比53.55%,二审占比45.35%;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一审占比69.93%,二审占比30.61%。

 

新规阅读:

2018年10月26日下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表决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八、一审裁判结果分析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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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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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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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以上图1、图2、图3分别为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14540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181份、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49份。

 

据图表数据分析得知,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14540案件中一审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比例高达88.29%,上文也提及总体案件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原告的案件较多,这些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判结果基本都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中,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比例占64.21%,全部驳回的占35.79%;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全部驳回的比例占61.77%,全部或部分支持的占35.29%,在此类案件中,对于是否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案情细节不同都有较大区别,下文会进行详细分析。

 

 

 

 

 

 

九、二审裁判结果分析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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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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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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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以上图1、图2、图3分别为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14540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181份、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49份。

 

据图表数据分析得知,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14540份案件和侵害专利权的181份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比例都较高,分别为89.29%和89.33%,而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比例相对较小占60%,改判的比例占40%。

 

 

 

 

 

 

 

十、审理期限分析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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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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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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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以上图1、图2、图3分别为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14540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181份、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49份。

 

据图表数据分析得知,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14540份案件中审理期限31-90天的占比最高,接近50%,91-180天的占比37%;在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中,审理期限91-180天和181-365天占比相近,均在35%左右;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审理期限31-90天、91-180天和181-365天相近,均在30%左右。

 

主要关联法条

 

◇《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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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分析

 

纵观上述总体知识产权案件,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大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专利权侵权纠纷个案认定情况均有不同,可谈的共性之处较少,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具有“秘密点”“秘密要件”“保密措施要件”等特点,可谈的共性之处较多。

下文结合蓝之天知识产权团队成功办理的多起商业秘密案件,主要研究一下法院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的相关处理方式。

根据上文提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判断一项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当审查该信息是否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及保密措施三个要件。另外,司法实践中对于秘密点的认定也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重点关注的问题。

关于秘密点法院要求权利人首先明确其商业秘密的范围—即明确秘密点,是为了准确划定权利人主张其商业秘密的权利边界,这是权利人寻求司法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技术秘密案件还是经营秘密案件,都存在明确秘密点的问题。技术秘密案件的秘密点是指具体的技术方案或技术信息;经营秘密案件的秘密点是指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秘密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宽泛笼统表述。

例:在(2017)苏8602民初1199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侵犯其商业秘密,但是原告始终没有指出秘密点是什么,也没有举证证明该秘密点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法院认为合同书可能是商业秘密的载体,但是商业秘密应当是某种信息,而不是载体本身,不能将承载该信息的载体认定为商业秘密。

关于秘密性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依法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在此以认定“客户信息”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根据案情不同,法院会有不同的认定:

◇在(2016)苏0505民初484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对于客户名单所包含的各个信息应作为整体加以判断,单纯的联系方式、客户名称等,本身可能不具有秘密性,但客户的联系方式、采购需求、供货渠道、交易习惯、产品价格等相关信息综合起来的整体信息,属于不为该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因此该整体信息可构成客户名单经营信息。

◇在(2017)苏8602民初8号案件中,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主要有在《企业员工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公司所有的市场及其客户名单和相关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业务员手中的所有客户电话名录软面抄及其客户信息”。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约定的保密内容过于宽泛,并未涉及明确具体的可保密信息。原告对其主张的客户名单等信息,虽然提供了与其中三家客户的交易发票,但发票记载的日期显示原告与所涉客户交易仅为同日产生的多笔交易,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相对较为固定且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交易关系,亦不能体现原告与客户信息记录本所载客户均存在稳定长期的交易往来,而且原告亦未提供前述客户名单及信息为其不易获得或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密措施要件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依法认定为“保密措施”。

一般情况下,如公司通过与员工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都属于“保密措施”的范畴,但是必须严格精确,否则就不能成立商业秘密。例如在(2013)虎知民初字第0152号案件中,对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聘用协议》中保密约定的信息,其主要涉及《聘用协议》第八条,该条中对被告的保密义务进行了约定,对于商业秘密的内容,该条表述是“所有因工作需要所拥有和使用的商业、技术文件、图纸、商业信函、笔记、报告等(包括电子和印刷媒介)”、“技术资料、原材料、采购价格、制作方法、工种、销售价格、客户名单等”。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表述并未包含任何具有具体内容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条文本身显然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另外,《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管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知晓哪些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因此,当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明知涉案信息属于公司商业秘密,能够给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却在离职后擅自使用,就应认定构成侵权。因为即使保密措施不够完善,也是公司高管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致。

◆关于价值性要件是指商业秘密是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此外,价值要具有客观性,即必须在客观上具有价值性,仅仅所有人认为有价值而客观上没有价值的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在(2017)苏13民初199号案件中,原告称被告以拍照的方式获取了其商业秘密,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系其厂区外部和内部普通的场景,其称照片中反映了其设备、操作规程以及组织等方面具有不为公众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的秘密,在上述照片中无从反映,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要求被告销毁照片并予赔偿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 语

 

在知识产权领域,与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等权利不同,商业秘密因不具备法定权利外观,由权利人自己持有,因此,商业秘密案件在权利存在、权利归属、权利内容和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侵权构成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商业秘密案件只有在权利存在以及权利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侵权构成与否。因此类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成功维权的比例不是很高。但蓝之天知识产权团队已有多起商业秘密维权的成功代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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